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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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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总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特殊行业除外)
  (一)责任人
  新设项目审批
  受理岗位责任人:连 桦
  审查岗位责任人:温雪娜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决定岗位责任人:左爱民
  变更项目审批
  受理岗位责任人:侯芳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青波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决定岗位责任人:左爱民
  (二)执法程序:
  1.申请:企业向外经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见附件一)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不再另行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做出,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9、送达:批准证书和相关文件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三)执法责任
  受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外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外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
  (一)责任人
  新设项目审核
  受理岗位责任人:连 桦
  审查岗位责任人:温雪娜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决定岗位责任人:左爱民
  变更项目审批
  受理岗位责任人:侯芳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青波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决定岗位责任人:左爱民
  (二)执法程序
  1、申请:企业向外经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见附件一)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上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机关决定。
  (三)执法责任
  受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外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外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审批
  (一)责任人
  受理岗位责任人:侯芳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青波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二)执法程序
  1、企业网上提交申请表。
  2、实施机关网上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网上审批,企业按要求提报全部纸质材料(见附件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人当日写明原因,网上退回,要求重新提报。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
  3、审查。网上审批后,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书面材料,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进行审查,经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 经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决定。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由具体经办人打印并向申请人颁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不再另行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执法责任
  受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外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外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初审
  (一)责任人
  受理岗位责任人:庄梅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二)执法程序
   1、企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见附件三)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场审查并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受理与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虽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但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再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其解决的途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从收到应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负责人审查。审查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上报。受理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执法责任
  受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外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外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查初审
  (一)责任人
  受理岗位责任人:侯芳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青波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二)执法程序
  1、企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见附件四)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场审查并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受理与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虽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但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再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其解决的途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从收到应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签署审核意见。
  6、上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加盖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执法责任
  受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外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外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
  (一)责任人
  受理岗位责任人:侯芳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青波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咸宁
  (二)执法程序
  1、企业网上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者首先从网上进行申报(青岛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beian.qingdaochina.com “备案登记网上申报”栏目或青岛国际贸易港www.qdtrade.com“网上申报”栏目),并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正反面打印填写完整的《登记表》,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实施机关网上受理申请。《登记表》符合法定要求,企业按要求提报全部纸质材料(见附件五);《登记表》不符合法定要求,当日写明原因,网上退回,要求重新提报。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或者其他文书。
  3、审查。网上受理后,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书面材料,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报负责人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在1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上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3个工作日内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领取单》,不再另行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执法责任
  受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外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外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
  新设项目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原件,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4、行业管理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不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需提供);
  7、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投资者资信证明(只商务部负责审核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3、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4、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变更项目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
  3、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市工商局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二)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投资者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3、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董事简历、身份证明;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
  7、新入股的受让方营业执照或投资者身份证明;新入股的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新入股的受让方资信证明(只商务部负责审核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
  9、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股权转让方涉及国有资本的,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13、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4、承继等情况的股权变更需查验的文件;
  15、资产评估报告。
  16、其他。
  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三)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8、涉及许可证、配额的经营范围需有商务部的批复;
  9、新建、扩建生产能力需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增加经营范围跨行业的应参照增资相关规定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四)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次初步审批(审核)需提供: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协议;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1、公告证明
  2、债权人名单;
  3、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涉及国有资产已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外方投资者用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8、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属国有资本转股时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9、批准证书原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增资后项目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转报市外经贸局。
  (六)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合资、合作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其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七)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注册地址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跨区域地址变更需提交原注册地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7、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8、涉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其审核意见;
  9、路政、公安等部门关于路名、门牌号的变更通知(涉及地址已变更名称的需提供);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涉及跨地区变更的,转报市外经贸局。
  (八)已设外商投资企业撤消,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次初步批复需提供:
  1、企业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或经法院终审或仲裁委仲裁的同意中止合同、章程进行清算的判决书或仲裁书;
  3、合同终止协议(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4、原合同章程;
  5、审计报告(一年内有效期);
  6、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1、公告证明;
  2、清算结束报告;
  3、债权债务处理证明;
  4、其他。
  (九)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次初步审批(审核)需提供: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合并(分立)协议;
  4、合并(分立)前,各公司合同、章程;
  5、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8、债权人名单,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新合同、章程;
  10、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简历、委派书;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1、公告证明及公告后的报告;
  2、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涉及国有资本的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企业的申报材料
  A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企业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投资者资信证明(只商务部负责审核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B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C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报告;
  8、投资者资信证明(只商务部负责审核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
  9、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0、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会委派书;
  11、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12、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3、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5、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D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十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报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投资者资信证明(只商务部负责审核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验原件留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资产评估报告;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其他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附件二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4、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5、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7)《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原件
   附件三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初审提交的书面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设立境外代表机构则呈报<<境外机构组建条例>>)
  3、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权证书有效复印件
  5、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历
  6、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股份制企业提供)
  7、境内投资主体企业的技术监督局九位企业代码、国税号、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传真
  8、如有现汇投资的项目,需取得市外管局的有关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市外经贸局予以受理
  9、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要求原件
  附件四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查初审提交的书面材料: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质申报:
  1、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
  2、 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3、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通过年检);
  4、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出口企业资格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
  1、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2、 加盖企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企业网上提交的、并经初审通过后打印获得);
  3、 加盖企业印章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
  4、 加盖企业印章的《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5、 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6、 出口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手迹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  出口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加盖企业印章);
  8、 由最终用户出具的中英文公司简介,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加盖企业印章);
  9、 出口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须通过年检并加盖公章);
  10、 出口商说明(包括企业概况;该贸易过程的简单概述;是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参加过相关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培训;是否已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1、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2、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以上申请文件各一份,请按规定签字、盖章、签署日起,按顺序装订。
  附件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初审提交的书面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提交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表》及以上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登记表》按要求,正反面填写,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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