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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开办、变更、撤销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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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个体托举办者必须任负责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和园长任职资格,举办者和保教工作人员为非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50岁,且身体健康。
  2、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
  3、保育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
  4、办园房屋必须为独立建筑或居民楼的一楼。房屋必须独门独户,符合办学条件及消防规定,有固定的户外活动场地。室内活动面积每人平均2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每人平均4平方米。
  5、四邻户主同意举办证明材料、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社区公共场地的证明材料。
  6、配备与招生对象年龄与人数相适宜的必要的设施和玩教具。
  7、符合消防、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健康证明);
  3、拟聘任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幼儿班、托儿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幼儿班、托儿班的章程和发展目标;
  6、非独立建筑的房屋四临户主同意举办材料及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社区公用场地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
  注:联合举办个体托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许可程序:
  1、举办单位或举办人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2、区教体局初审举办人资格。
  3、初审材料合格后,查验办园场地。
  4、办园场地合格后,由教体局开具介绍信,举办人持介绍信到卫生和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举办人提交全部办园材料。材料及实地查验合格后颁发《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许可期限: 接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当面初步审验,合格后,三日内察看办园场地;全部证件齐全后,教体局半月内颁发《青岛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理机构: 四方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联系电话: 3717817
  监督机构: 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 371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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