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一、市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构:人事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盛霖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红梅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先登陆青岛政务网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教师资格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非师范类申请人员提供)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5、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6、决定: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发教师资格证,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一)实施机构:教育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静红 审查岗位责任人:林华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科提供有关的材料 免学、缓学的材料: (1)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市级以上医院所出具的病历证明; (4)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意见。 休学的材料 (1)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 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 (3) 所在学校初审同意后出具的《四方区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室法制员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二十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一)实施机构:托幼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孙灏丽 审查岗位责任人:孙爱华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四)执法程序: 开办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托幼办提交办园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办园场地要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时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4、提出行政许可意见:审查结束后,依法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报科长审核。 5、提出审理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对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 6、局领导审查批准:法制员审理结束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7、听证: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8、决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局长办公会综合审核,研究通过后,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送达: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托幼办提前三个月提交停止办园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填写《四方区托幼机构申请撤销办园许可证登记表》,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理由、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撤销办园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四方区托幼机构申请撤销办园许可证登记表》。 3、提出是否撤销意见:对办园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依法符合条件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撤销意见,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对是否撤销办园的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法制员审理结束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6、决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准许撤销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的,当事人在撤销前要妥善处理好在园幼儿的入托问题,并在收到《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时交回《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不予撤销办园许可证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应当自做出是否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或《不予撤销办园许可证决定书》。 变更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托幼办提前三个月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填写《四方区托幼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理由、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的,由申请人填写《四方区托幼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提出是否变更登记意见:对办园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依法符合条件的,由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变更登记意见,报科长审核。 4、提出审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对是否变更登记的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 5、局领导审查批准:法制员审理结束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6、决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准许变更登记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准予变更登记的,交回旧的《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换发新的《青岛市托幼机构办学许可证》。不予变更登记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应当自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书》。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一)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责任人: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设立。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2、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解散。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可申请终止。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4、分立。民办学校的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5、合并。民办学校的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一)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负责人: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提前15个工作日向体卫艺科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站点开办申请书、站点地址、站点负责人、站点活动人数、站点培训功种、站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姓名、性别、指导员等级、指导功种)、培训方案、站点所在地办事处同意开办站点证明。 2、体卫艺科在接到申请后应对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提醒申请人于5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 3、体卫艺科在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上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一)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负责人: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向体卫艺科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学校地址、学校法人、学校所在地房产证明。 2、体卫艺科在接到申请后应对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提醒申请人于5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 3、体卫艺科在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
一、 教育科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教育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林华 调查岗位责任人:戴茜、张静红、宿国宏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四)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对违法的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且属于区教育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告知调查结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7、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8、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案件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9、告知处罚决定: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1、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1、履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托幼办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托幼办 立案岗位责任人:孙爱华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玉霞、孙灏丽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四)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对违法的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且属于区教育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告知调查结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7、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8、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案件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9、告知处罚决定: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1、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1、履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核算中心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核算中心 立案岗位责任人:周琼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克法、徐健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四)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对违法的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且属于区教育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告知调查结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7、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8、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案件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9、告知处罚决定: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1、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1、履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校舍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校舍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柳建国 调查岗位责任人:林珂、林德伟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四)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对违法的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且属于区教育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告知调查结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7、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8、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案件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9、告知处罚决定: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1、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1、履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
一、撤销教师资格 (一)实施机构:人事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盛霖 (二)审查机构:人事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红梅 (三)审核机构 :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五)执法程序: 1、提出撤销意见: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取缔的,应制作《撤销教师资格审批表》,签署初步取缔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撤销教师资格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撤销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撤销教师资格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撤销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撤销教师资格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调查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撤销教师资格通知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取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匡慰 (二)审查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审核机构 :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五)执法程序: 1、提出取缔意见: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取缔的,应制作《实施取缔审批表》,签署初步取缔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取缔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取缔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实施取缔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取缔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取缔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取缔:调查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取缔通知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取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匡慰 (二)审查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审核机构 :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五)执法程序: 1、提出意见: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取缔的,应制作《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审批表》,签署初步取缔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撤销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撤销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撤销教师资格:调查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审批表》,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取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取消体育竞赛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石磊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提出意见: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取缔的,应制作《取消体育竞赛审批表》,签署初步取缔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取消体育竞赛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撤销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取消体育竞赛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撤销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取消体育竞赛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撤销教师资格:调查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取消体育竞赛审批表》,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取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确认
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2、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3、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4、教体局体卫艺科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在二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进行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需在二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需在二日内审批完毕并签署意见。 5、负责办理人员需在接到申请10内对当事人进行回复。经审查符合发放资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核准并发放相关证书,对不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科责令限期改正事项 (一)实施机构:教育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戴茜、张静红、宿国宏 (二)审查机构:教育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林华 (三)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四)决定机关: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五)执法程序: 1、调查并提出责令改正意见:调查岗位责任人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责令改正的情形,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3日内制作《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责令改正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教育体育行政 3、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办人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本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改正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体卫艺科责令限期改正事项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石磊、匡慰、王璐 (二)审查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四)决定机关: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五)执法程序: 1、调查并提出责令改正意见:调查岗位责任人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责令改正的情形,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3日内制作《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责令改正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教育体育行政 3、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办人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本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改正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舍管理办公室限期改正事项 (一)实施机构:校舍管理办公室 调查岗位责任人:林珂、林德伟 (二)审查机构:校舍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柳建国 (三)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四)决定机关: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五)执法程序: 1、调查并提出责令改正意见:调查岗位责任人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责令改正的情形,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3日内制作《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责令改正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教育体育行政 3、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法制员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教育体育行政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办人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本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改正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体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体育竞赛登记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2、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体育经营备案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根据《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体育设施备案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行政奖励 1.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一)实施机构:人事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盛霖 (二)审核机构:人事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红梅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申报:对各种奖励表彰项目实行上一年度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以前,未按时申报的,不得进行奖励表彰。 周期:区级以上优秀教师一般每三年由各级人民政府表彰一次,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一般每三年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一次,青年教师专业人才每年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实施机构:托幼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孙爱华 (二)审核机构:局办公室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托幼办具体拟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托幼办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 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表彰: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奖励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托幼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孙爱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民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继仑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区人事局及教体局具体下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人事局及教体局联合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托幼办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局领导审核。 3、审核: 局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表彰:由四方区人事局和教体局下发表彰决定,授予《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或《尊师重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表彰奖励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体卫艺科具体拟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体卫艺科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 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公示。 6、表彰: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教研室具体拟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教研室会同进修学校我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 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公示。 6、表彰: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表彰奖励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教育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静红 (二)审核机构:教育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林华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战继红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教研室具体拟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教研室会同进修学校我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 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公示。 6、表彰: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表彰奖励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振波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教体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民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杨继仑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区人事局及教体局具体下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人事局及教体局联合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区教体局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局领导审核。 3、审核: 局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表彰:由四方区人事局和教体局下发表彰决定,授予《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或《尊师重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表彰执行和维护《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一)实施机构:校舍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林德伟 (二)审核机构:校舍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柳建国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四)执法程序 1、下发评选文件:由区教体局具体下文,文件应包括评选的指导思想、评选的范围、评选的条件、评先的要求及程序,上报的材料及时间,评选领导小组。拟好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 2、上报: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上报齐材料后,进行初步的审查、汇总,然后报局领导审核。 3、审核: 局领导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下发评选文件及上报的材料研究审批,最终决定表彰名单。 5、公示。 6、表彰:下发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或证书,进行表彰。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抽样监测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匡慰 审查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姜新民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戴新阁 (四)执法程序 1、根据《山东省体育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实施向社会各界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2、制定监测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组织实施监测。 4、分析监测数据。 5、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体育行政审查同意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查事项; 2、审查。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此事项是否符合《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在《体育行政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举办的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3、决定。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在《体育行政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4、告知。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监督检查 1、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区教体局体卫艺科制定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按领导意见对计划进行修订。 2、实施检查。组织人员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3、督促整改。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4、总结反馈。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报分管领导,并对学校进行情况反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根据《学校食堂卫生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制定检查计划。区教体局体卫艺科制定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按领导意见对计划进行修订。 3、实施检查。组织人员深入学校对学校食堂卫生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4、督促整改。对学校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5、总结反馈。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报分管领导,并对学校进行情况反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 拟定培训计划。每年初由体卫艺科制定年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计划。 2、 报送审核。培训工作计划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3、 计划修订。根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对培训计划进行修订。 4、 下发。 5、 按计划实施培训。组织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有关培训活动,提高指导水平。可结合实际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将培训情况编写工作信息上报区教体局办公室。 6、总结汇报。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于年底对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拟定计划。每年初由体卫艺科制定年度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 2、报送审核。培训工作计划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3、计划修订。根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对计划进行修订。 4、下发。 5、按计划实施。可结合实际对宣传教育计划进行调整。将教育情况编写工作信息上报区教体局办公室。 6、总结汇报。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宣传教育进展情况,于年底对宣传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石磊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体卫艺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赵光辉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姜新民 (四)执法程序: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2、受理。若审核事项属区体育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3、审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4、告知。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一)实施机构:教体局核算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克法 (二)审核机构:教体局核算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琼 (三)决定机关:教体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戴新阁 (四)执法程序: 1.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2.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同意后实施; 3.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4、市(区)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