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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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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行政机关
  四方区物价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二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5.《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四条
  7.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8.《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条
  9.《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三条
  10.《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五条
  1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条
  1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二款
  1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第五条第二款
  14.《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第四条
  15.《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令43号)第三条
  16.《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政府令145号)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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