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一、查处价格行政处罚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物价检查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徐辉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志敏、徐涛、徐良文 (二)审核机构: 四方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德明 (三)决定机关: 四方区物价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价格举报 立案检查员收到价格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三)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四)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应制作《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案件受理后,立案检查员填写《价格举报登记表》,将举报时间、举报人、举报事项、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检查证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或检查。并出具《检查通知书》 2、立案 (1)价格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举报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价格检查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物价检查所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性事业收收费年审等执法活动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涉嫌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查。物价检查所大队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呈报机构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局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价格检查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检查记录表》、《检查明细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记录表》、《检查明细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反价格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价格检查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局物价检查所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价格检查员根据调查、价格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由执法人员亲笔签名并写明提交时间。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对查处的案件的管辖权、事实与证据、定性与处罚依据、程序合法性、处理建议等内容进行讨论,讨论结论为处理意见,并做出案件讨论记录。根据案审会处理意见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根据《四方区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撤销立案条件的,物价检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批。 5、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价格检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提出审查意见: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价格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 7、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价格检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价格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8、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价格检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价格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价格检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处理)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价格检查人员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价检查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四方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
一、变卖抵缴行政强制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物价检查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志敏、徐涛、徐良文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物价检查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辉、 (二)审核机构: 四方区物价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德明 (三)决定机关: 四方区物价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提出变卖抵缴意见:经调查,价格检查人员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变卖抵缴的,应制作《实施变卖抵缴审批表》,签署初步取缔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变卖抵缴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 见。 3、提出审核意见:变卖抵缴意见经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审核负责人审核。审核负责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实施变卖抵缴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变卖抵缴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变卖抵缴:价格检查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变卖抵缴通知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变卖抵缴,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四方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征收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行政征收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物价检查所 征收岗位责任人:徐辉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德明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被审验单位收到《收费年审通知书》后,需上报提供提供如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2)单位资格证明(机构编制、经费来源) (3)从业资格证明 (4)收费许可证副本 (5)自查上年度行政事业性收支情况。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被审验人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年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被审验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与进点实地审验的方式,并于受理收费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收费许可证列入的行政事业性收支进行核实申请进行审查时,受理人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收费许可证年审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收费许可证年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收费许可证年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把局领导审查。 5、局领导初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收费许可证审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收费许可证年审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6、填发年审结论书,向市物价局转报初审结果。市物价局在年审合格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7]252号)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方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物价检查所 调查岗位责任人:李志敏、徐涛、徐良文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物价检查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辉、 (三)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徐德明 (四)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传伟 (五)执法程序: 1、调查并提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意见:调查岗位责任人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责令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情形,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3日内制作《价格检查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意见,并报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价格检查有关事项审批表》上 3、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价格检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审核领导审核。审核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价格检查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价格检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价格检查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制作责令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价格检查人员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本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改正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四方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