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机关 四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6.《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7.《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 8.《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