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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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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 区安监局监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国玉
  审查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工资保险科提供如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销售、储存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一份。
  (5)安全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6)销售许可证审查书原件一份。
  (7)与批发企业签定的《供销协议书》原件一份。
  (8)烟花爆竹销售承诺书原件一份。
  (9)零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安全培训证明原件一份。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监管科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6、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7、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于作出后立即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临时零售网点的从业条件
  1、销售网点符合安全要求,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销售网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
  2、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销售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距离不小于2米(前提是营业场所面积也不小于20平方米),同一场所内不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专店专柜销售实行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3、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不少于3人能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4、具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与销售地址一致。
  5、经营场所设有醒目的禁烟、禁火安全标识。
  6、经营场所配备2个以上的灭火器。

行政处罚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检查;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员安全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伪造、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其方、杨春才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其方、杨春才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法监察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立案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于接案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提供《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立案建议,报上级领导审批立案。批准之日为案件的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应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前应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说明调查内容。
  2、调查人员应当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及时、客观、公正的全面调查取证,经审定采用的证据,要注明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载入案卷。
  3、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规定:
  (1)进行现场勘察,制作《勘验检查笔录》。(2)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如需录音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4)收集有关书证。(5)收集有关物证。(6)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发《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填写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日期、地点和扣押(查封)依据等,经执法人员及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名(盖章)。
  (三)处罚告知
  经批准的案件(以局领导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的签字日期为准),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没有时间限制)。
  (四)听取陈述、申辩和参加听证
  1、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或申辩,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要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纳印)。2、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承办人员应立即转报法制机构,于二日内准备好案卷材料交法制机构,并认真做好参加听证的准备。
  (五)决定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在三日内未要求听证的,或陈述、申辩复核工作完毕的,或已按局领导批准的听证主持人意见办理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的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以局领导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字日期为准),承办人员要在二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交纳通知书》,经局办公室盖章后送达。
  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内,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一般应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当面交付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由送达人和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与被处罚人联系,提示其在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并索取已执行的证明材料存档。
  (八)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批表》,逐级报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并自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整理案卷交办公室或法制机构归档。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 、杨劲松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 、杨劲松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要的资金;预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有效实施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的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检查员的安全检查指令;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刘国玉、杨劲松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刘国玉、杨劲松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焦长青、杨劲松、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焦长青、杨劲松、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4、5、6、7、8、9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其方、杨春才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其方、杨春才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杨劲松、刘国玉
  调查岗位责任人:杨劲松、刘国玉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对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其方、杨春才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其方、杨春才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调查岗位责任人:刘跃进、杨劲松、刘国玉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调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事项第一条的执法程序相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 :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 刘国玉、杨劲松
  (二)审核机构 :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 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存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 :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国玉、杨劲松
  (二)审核机构 :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
  1、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3、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4、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备案

  一、对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备案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焦长青、刘跃进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
  1、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理》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检查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一)实施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国玉、杨劲松、杨春才、王其方
  (二)审核机构:区安监局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姜小健
  (三)决定机关:区安监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华泽平、孙金玉
  (四)执法程序: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4、进入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劳动安全工作情况;询问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资料。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监督检查。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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