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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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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
  (一)实施机构:民族宗教事务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张国华
  (四)执法程序:
  1、宗教团体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设立申请
  宗教团体提交《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并附下列说明: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一、违反宗教事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实施机构: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二)审查机构:
  审查岗位责任人:
  (三)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四)决定机关: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张国华
  (五)执法程序
  1、立案
  (1)调查人员在接到举报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该行为,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检查记录》,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立案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根据调查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立案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部领导审查批准。部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
  5、告知:部领导审查批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立案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处理)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二)审核机构: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调查人员在接到举报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该行为,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检查记录》,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立案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根据调查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立案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上签署
  5、告知:审查批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立案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8、强制执行:被处罚(处理)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个人申请。
  (2)戒牒、居民身分证、宗教团体认定证明。
  (3)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对宗教团体认定及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初审,20日内报决定责任人审核签批。
  3、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10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5、办理时限: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五)执法责任
  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四方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核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二)审核机构: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营业执照。
  (2)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对宗教团体认定及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初审,20日内报决定责任人审核签批。
  3、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10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5、办理时限: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五)执法责任
  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四方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审核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二)审核机构: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土地变更登记证。
  (3)施工许可证。
  (4)建设部门审查的施工图纸文件。
  (5)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件。
  (6)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对宗教团体认定及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初审,20日内报决定责任人审核签批。
  3、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10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市民宗局宗教处受理初审,分管领导审批。
  5、市民宗局宗教管理科通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结果
  6、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7、办理时限: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五)执法责任
  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四方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长林
  (二)审核机构: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国华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
  (2)章程、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3)组织机构、固定处所、专职工作人员、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审查是否具备登记的条件。对团体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及合法的经济来源等初审, 20日内报决定责任人审核签批。
  3、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10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市民宗局宗教处受理初审,分管领导审批。
  5、市民宗局宗教管理科通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结果
  6、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7、办理时限:负责登记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五)执法责任
  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四方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青岛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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