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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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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黄  巍、郑清涛、曲永海、王卫东、王超群、张  珂、张景玉、高  林、王国庆
  调查岗位责任人:具体执法人员
  (二)审核机构:监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永贵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陆德兴
  (四)执法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
  第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于当日向所属中队报告并备案。各中队于每月26日将简易程序文书上报监察科审核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六条 对应当按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报监察科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各中队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上报监察科。监察科进行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条  处罚告知期限届满后,监察科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由局主要领导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科统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500元以上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由局执法委员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监察科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局主要领导审查。
  (五)执法责任
  局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三、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四、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五、物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六、侵占风景林地、庭院绿地、开放式公共绿地和损害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七、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八、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法经营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九、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附: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示意图

行政强制

  一、查封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的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各中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  巍、郑清涛、曲永海、王卫东、王超群、张  珂、张景玉、高  林、王国庆
  (二)审核机构:监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永贵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陆德兴
  (四)执法程序
  第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未经验线开工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拒不停止的,作出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
  第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须由相关中队中队长进行初步审查后书面报监察科进行审批,监察科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提交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拆除续建部分的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各中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  巍、郑清涛、曲永海、王卫东、王超群、张  珂、张景玉、高  林、王国庆
  (二)审核机构:监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永贵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陆德兴
  (四)执法程序
  第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经验线开工建设,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续建部分和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由相关中队中队长进行初步审查后书面报监察科进行审批,监察科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三条  城管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或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局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制处置未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各中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  巍、郑清涛、曲永海、王卫东、王超群、张  珂、张景玉、高  林、王国庆
  (二)审核机构:监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永贵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陆德兴
  (四)执法程序
  第一条  在市内四区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处置饲养的家禽、家畜;拒不改正的,作出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所饲养的家禽、家畜予以强制处置。
  第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饲养的家禽、家畜实施强制处置的,须由相关中队中队长进行初步审查后书面报监察科进行审批,监察科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
  (五)执法责任
  局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责任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青岛市四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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