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放《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老龄委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石玉焕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勇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老龄委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陈晓东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老龄委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景泉 (四)发放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区老龄办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委会登记汇总表。 2、受理: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递交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人马上审查是否具备年龄条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承诺。 3、审查: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放范围内的条件进行审查,报审核人审查。 4、决定:老龄办主任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未获批准的,将告之不予发放的理由。 5、送达:《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应于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一个月以内送达申请人。 二、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优待老年人工作监督检查 (一) 实施机构:四方区老龄委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勇、陈晓东 (二) 审核机构:四方区老龄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景泉 (三) 决定机关:四方区老龄办 决定岗位责任人:韩爱军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优待老年人工作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在收到审查责任人审查意见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决定岗位责任人。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阅,提出监督检查决定意见。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老龄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