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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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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傅正瑛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颜新民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证明;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存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许可的,并报经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后,由具体经办人制作《房屋拆迁许可证》,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一、违反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傅正瑛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颜新民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
  6、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房屋拆迁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傅正瑛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颜新民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
  6、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确认

  一、项目拆迁计划的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正瑛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颜新民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1、提出确认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关于提报拆迁计划的通知,提出四方区拆迁计划的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4、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5、上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五)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征收

  一、拆迁管理费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征收岗位责任人:王雪岩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陈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提出征收意见:征收岗位责任人根据拆迁人提供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材料,提出拆迁管理费征收的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4、征收:征收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决定意见进行征收。
  (五)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裁决

  一、对拆迁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正瑛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颜新民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提出征收意见:征收岗位责任人根据拆迁人提供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材料,提出拆迁管理费征收的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4、上报:征收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决定意见进行征收。
  5、送达:根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决定意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责令改正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调查岗位责任人:傅正瑛、孙艺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颜新民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调查并提出责令改正意见:调查岗位责任人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责令改正的情形,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3日内提出责令改正意见,并报审查岗位负责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材料起2个工
  3、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4、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批意见。
  5、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岗位责任人自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改正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丽丽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陈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情况,提出监督检查的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4、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决定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责任
  拆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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