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机关 四方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5.《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6.《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