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一、“平战结合费”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工程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盖国良 周荣民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建明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防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 波 (四)执法程序: 1、 签订合同:审查岗位责任人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人签订《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合同书》,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2、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后,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 2、 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7日内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3、 合同生效:经决定岗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本办行政印章后该合同生效。 4、收取平战结合费: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合同书》收取平战结合使用费。 (五) 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指挥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张玉英 杨文强 调查岗位责任人:韩秀乔 王为青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云义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防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确认应缴费人数:调查岗位责任人向人防建设费交费单位(或其它部门)了解确认应缴费人数。 2、下达缴费通知书、收费:征收岗位责任人根据交费单位(或其它部门)人数向交费单位(或其它部门)下达人防建设费缴纳通知书、收取人防建设费。调查岗位责任人2日内把结果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3、下达缴纳人防建设费决定书:若征收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依法缴纳人防建设费,审核岗位责任人确认后2日内责令实施机构向征收单位下达缴纳人防建设费决定书。 4、 审核意见:征收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审核岗位责任人确认后2日内报请决定岗位责任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6、 强制执行: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或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工程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郭德森 刘 群 调查岗位责任人:盖国良 周荣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建明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 波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2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人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明确的当事人或单位,如属实应当日立案。 (2)立案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人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查处理的, 应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报告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当事人(单位)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当事人(单位)存在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备案。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查询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案件报告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四方区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笔录》。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危害或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工程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郭德森 刘 群 调查岗位责任人:盖国良 周荣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建明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 波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2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人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明确的当事人或单位,如属实应当日立案。 (2)立案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人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查处理的, 应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报告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当事人(单位)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当事人(单位)存在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备案。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查询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案件报告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四方区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笔录》。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指挥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兰 军 调查岗位责任人:韩秀乔 张义民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运义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 波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2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人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明确的当事人或单位,如属实应当日立案。 (2)立案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人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查处理的, 应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报告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当事人(单位)或证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当事人(单位)存在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备案。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查询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案件报告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四方区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笔录》。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工程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郭德森 刘 群 审查岗位责任人:盖国良 周荣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建明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防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 波 (四)执法程序: 1、监督检查意见:调查岗位责任人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责令整改的情形,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责令整改意见,并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2、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束后,提出审核意见。 4、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批意见。 5、实施:审查岗位责任人自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本办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整改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行政行为事项 (一) 实施机构:工程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郭德森 刘群 审查岗位责任人:盖国良、周荣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张建明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防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波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调查岗位责任人提供如下材料: (1)《人防工程使用申请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证申请书》、《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保证书》; (2)人防工程竣工申请验收的报告; (3)人防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收到调查岗位责任人的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同时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3、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审查批准:申请材料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5、决定:综合审核情况,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审查岗位责任人制作《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签证书》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未获批准的,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和《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通知书》,应当自受理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6、送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通知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 执法责任: 人防办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四方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