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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监督
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四方区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办理流程:1、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工作机构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2、有关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3、有关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4、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四方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公地址:四方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复议窗口
乘车路线:20,36,126,210,229,303,309,310,319,372,378,602路等鞍山二路站
联系电话:83757137
监督电话:83757919
电子邮件:sf_fzhb@qingda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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