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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服务事项 - 公文、规章
【标 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及人防易地建设费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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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于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内七区为5%:五市为2-3%: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百分比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内七区为5%;五市为2-3%;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6、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二、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建筑单体方案及有关审批资料,人防办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情况,按下列步骤办理:
1、由建设单位填写《青岛市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人防办根据规范规定在“报建表”中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技术要求,由建设单位持“报建表”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
2、设计单位做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报人防办,审核同意后,签发“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方可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设计单位根据通知书修改设计。
3、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规划许可证》后,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人防办审核,到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核同意后签发“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方可向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建设单位与人防办签订防空地下室建设合同,并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内容。
4、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档案报人防办,同时报请验收,工程档案和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人防部门签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持验收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竣工或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不能备案,并限期由建设单位整改完善。整改仍达不到防护标准的,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建设费。
工程质量评定时,凡防空地下室达不到优良标准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三、人防易地建设费交纳规定
(一)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查同意后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础且桩基础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 须易地建设的,按下列标准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挖深超过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地面建筑首层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其他一般民用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办填写交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通知单到建委政务办理大厅(澳门路121号)交费,交费后人防部门出具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相关规划等手续。
2、建设项目按照政策或由于其他原因申请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减免依据,经人防办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减免。
3、对以下新建民用项目,提出申请后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谦租房、经济适用房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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