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红十字会、区红十字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红十字志愿者服务基地、学校工作委员会、卫生行业工作委员会: 现将《青岛市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请各相关单位于7月1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和会员注册名单汇总表资料报区红十字会。 附件:1、青岛市红十字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2、青岛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
联系人:刘海青 联系电话:83717906
二00五年四月十日
青岛市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保护会员权利,促进会员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市的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市、区(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居住我市的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五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区市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个人,区市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申请并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提供的培训;优先获得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公民个人,可到所在单位或街道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领取《红十字会个人会员登记表》,或登陆市红十字会网站redcross.qingdao.gov.cn下载,填写后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报所在单位或街道红十字会。 第十条 基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红十字会会员的,通知申请人,并颁发红十字会会员证,同时向本区市红十字会备案。红十字会会员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对我市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由区(市)红十字会报市红十字会批准,授予青岛市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参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元,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会员自愿交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交纳原则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统一收缴凭证。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基层红十字会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所属区(市)红十字会,市属基层红十字会及区(市)红十字会将收缴会费的30%交纳市红十字会。
第五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所在红十字会组织,基层红十字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报本区(市)红十字会。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出现第七条规定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基层红十字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区(市)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所在红十字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员登记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红十字会的会员发展、注册管理、会费收缴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红十字会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红十字会员登记注册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推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市、区(市)红十字会每年对红十字会员登记注册进行一次年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红十字负责解释和修改。区(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团体会员单位作用,维护团体会员单位权利,促进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我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区(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团体会员单位职责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有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权利,履行红十字会团体会员义务,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积极为红十字事业作贡献。 第五条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红十字会法律法规,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将红十字精神与单位文化有机结合,使之成为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创建志愿服务基地,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 第七条 大力宣传并弘扬红十字精神,积极参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等,优先获得红十字会组织提供的人道主义救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积极参加支持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红十字会报告开展红十字工作的情况,并就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形象。 第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悬挂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标牌。
第三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等组织应先向市或区(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可登陆市红十字会网站redcross.qingdao.gov.cn下载)将登记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市或区(市)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通知申请单位,该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发给团体会员证和标牌。红十字会团体会员证和标牌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接纳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由市红十字会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团体会员单位履行职责方式及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要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分管领导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确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参加红十字会经常性活动。单位红十字会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秘书长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报市或区(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由法人代表承担。团体单位红十字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红十字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会员单位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原则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会费,由批准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区(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市红十字会,70%留区(市)红十字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所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建立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考核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根据本规定,主要考核团体会员单位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红十字会团体会员义务,执行红十字会团体会员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档次。优秀者予以奖励,基本合格者给予告戒,不合格者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或取消团体会员资格。考核结果在市红十字会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有违反《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经查实后,由市、区(市)红十字会视不同情况及时给予处理,并在市红十字会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与注册管理相结合。市、区(市)红十字会每年对红十字团体会员考核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年报。
第六章 团体会员退会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单位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批准接纳入会的市或区(市)红十字会,区(市)红十字会接通知后,应及时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市红十字会备案。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或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退会的,由市、区(市)红十字会注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在市红十字会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红十字负责解释和修改。区(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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